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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街**村,现住原籍。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7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后重新报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月下午,被告人姚某某在西安市长安区细柳街办首创奥特莱斯商场一层Y-3服装店内逛时,见该服装门店内顾客多,便心生盗窃衣服的想法,随后趁工作人员不注意将店内一件绿色Y-3品牌、吊牌价格为4850元的上衣外套偷偷塞进自己随身携带的包内,后将该衣服一直放在家中。

2020年春节期间,姚某某将其在Y-3店内偷衣服的事情告诉其小姑子李某甲。2020年5月10日下午,姚某某同李某甲(另案处理)在首创奥特莱斯逛商场时,在阿迪达斯运动服装店内,李某甲中一双白色阿迪达斯运动鞋,姚某某故意站在边上遮挡他人视线,协助李某甲盗窃该白色运动鞋。随后二人离开阿迪达斯店,来到该商场冠军店内,姚某某在该店内盗窃衣服后,担心被人发现,又放弃作案,将衣服放回原位。事发后姚某某的丈夫李某乙已将盗窃的Y-3衣服交给公安机关,姚某某的家属已赔偿Y-3店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报案材料、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提取笔录、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张某某等证人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指认笔录;

5.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姚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黄晓华

检察员:冯莎莎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三册。

3.光盘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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