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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街道**村**组**号,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新蒲新区**号**房**房**单元**。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3月22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9年12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新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遵义市新蒲新区**街**巷道**楼,以推门入室的方式进入被害人李某某住处,将其卧室床边的华为畅享9plus手机一部、华为mate30手机一部以及钱包内的300余元人民币盗走。经鉴定:涉案手机共计价值5540元。

2020年2月8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涉案手机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涉案扣押文书、刑事判决书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王某某、鲍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6、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伍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有刑事犯罪前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勇、李智、丁晓红                   

2020年9月2日

附件: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851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壹册、光盘伍张、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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