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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21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2021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厨师,出生地重庆市北碚区,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5日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决定,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7月4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多次进入重庆**超市有限公司多个分店、永辉超市宝圣西路店门口手机店内,趁无人注意之机,将店内物品盗走。具体如下:

1. 2020年5月下旬,被告人姚某某在重庆**超市有限公司兴科大道店,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盗走美缀美城口腊猪排骨1包。

2. 2020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再次来到重庆**超市有限公司兴科大道店,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盗走苏泊尔菜刀1把、金达日美砍骨刀1把。

3. 2020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先后两次来到重庆**超市有限公司空港店,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盗走HAOBAO好豹短袖翻领T恤浅绿色1件、LPX良品行短袖T恤绿色1件,外星狐牛仔短裤牛仔兰1条、冈本避孕套2片装2盒、马克圣奇奥雨伞三折紫色1把。

4. 2020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在重庆**超市有限公司水木天地店,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盗走素哲T恤白色1件、 LEAFEXTRA生活号T恤白色1件、老鸭T恤湖兰色1件、豪沙邦尼牛仔裤兰色2条。

5. 2020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在重庆**超市有限公司宝圣西路店,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盗走美缀美城口腊香肠1包、美缀美城口腊排骨1包。

6.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姚某某在重庆**超市有限公司喜悦汇店,趁店内工作人员不备,盗走熟牛肉1包。随后,姚某某来到重庆**超市有限公司宝圣西路店盗走吉列剃须刀1副。最后,姚某某在永辉超市宝圣西路店门口的手机店,盗走被害人杨某某TECLAST台电充电宝1个。

经鉴定,以上被盗物品共价值2006.23元。

2020年7月4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除1包价值89.8元美缀美城口腊香肠、1包价值89.8元美缀美城口腊排骨、1包价值108元美缀美城口腊排骨、1盒价值69.9元的冈本避孕套以外,其余被盗物品均已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发还被害单位。姚某某已赔偿重庆**超市有限公司红树林空港店3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曾某某、刘某某、田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发还清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兵

检察官助理:妙 楠   

2020年8月7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北碚区**街道**村**组**号,联系电话1512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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