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杨检一部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0********,汉族,大专文化,自报系上海**物流有限公司配送员,住本市宝山区**村**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刑事拘留,期间被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盗窃罪一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7日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杨浦区**村**号**室送外卖期间,趁楼道内无人之机,窃得放置在隔壁**室被害人饶某某住处门口的一箱快递包裹后逃逸。上述快递包裹内有一套M&D牌西装、两件M&D牌衬衣、一条M&D牌西裤、一把M&D牌伞、两件Autumndeer牌秋衣、两条Autumndeer牌秋裤、一双金利来牌男士皮鞋、两件西装马甲、一盒领带、食品等。经估价,被盗的金利来牌男士皮鞋价值人民币160元;经查,被盗的M&D牌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328元。
2019年12月2日,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杨浦区**路**号上海**物流有限公司**配送站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民警在其住处查获部分涉案物品,并已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饶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11月17日16时30分许,快递员马某某将一箱快递包裹放置在本市杨浦区**新村**号**室家门口,当日19时50分许,其回到住处发现快递包裹被盗。次日13时30分许,其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案发当日一名穿反光背心的男外卖员下楼时拿着一个疑似其的包裹,后其报警。其被盗的快递包裹内有一套M&D牌西装、两件M&D牌衬衣、一条M&D牌西裤、一把M&D牌折叠伞、两件Autumndeer牌秋衣、两条Autumndeer牌秋裤、一双金利来牌皮鞋、两件西装马甲、一盒领带、一些零食。
2.证人房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手工单统计表,证实2019年11月17日17时许,其安排配送站的配送员姚某某至本市杨浦区**村**号**室补送漏发的一份**楼粉圆。
3.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11月17日16时20分许,其将收件人为饶某某的快递包裹送至本市杨浦区**新村**号**室门口并告知饶。当日19时许,饶某某打电话给其称快递不见了。
4.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照片,证实民警从被告人姚某某住处查获部分涉案物品并予以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2019年11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出入本市杨浦区**新村**号的经过。
6.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接受证据清单》、购物发票、深圳**服饰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商品确认函,证实涉案的一套M&D牌西装、两件M&D牌衬衣、一条M&D牌西裤、一把M&D牌折叠伞实际售价共计人民币2,328元。
7.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书》、上海市杨浦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鉴定,被盗的金利来牌男士皮鞋为正品;经估价,该被盗皮鞋价值人民币160元。
8.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路派出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和被告人姚某某的到案情况。
9.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悔过书及辨认笔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洁敏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辩护人荆一杰,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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