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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一部刑诉〔2020〕283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0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贵州省仁怀市**镇**村**街组**号。2020年3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6月24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8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日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号被害人朱某某经营的“**饭店”,破坏防盗窗后进入,窃得饭店大堂收银台内现金700余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中华牌香烟一包及菜刀一把。

2、2020年7月初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青浦区**镇**村**号**室被害人高某某住处,破坏防盗窗后在窗外使用木棍窃得放于该室内的OPPO牌手机充电器一个。

3、2020年7月5日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青浦区**镇**号,破坏防盗窗后伸手入室,窃得被害人王某某双肩包一个。

4、2020年7月5日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青浦区**镇**路**号“**理发屋”,破坏防盗窗后进入,但未窃得财物。

5、2020年7月5日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青浦区**镇**路**号西侧美容店,破坏防盗窗后进入,窃得被害人林某某放于该处收银台的现金70余元及苹果牌手机一部。

6、2020年7月7日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至青浦区**镇**路**号**楼**艺术中心,破坏防盗窗后进入,窃得该处大厅收银台内现金2,100余元。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被害人朱某某、高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的陈述,证人汤某某、吴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监控录像及截图证实,被告人姚某某于上述时间地点窃得上述财物的事实。

2、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案发现场基本情况。

3、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4、公安机关案发及抓住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姚某某到案经过等情况。

5、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主体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因盗窃受过行政及刑事处罚,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天

检察官:韩元梅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4、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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