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8〕20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702061960********,小学文化,户籍地青岛市市北区**路**号6户。1991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4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9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3年10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7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不得假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8日9时30分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市北区长春路“兴乐兴”超市内,扒窃刘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200余元、购物卡等。
2017年9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市北区镇江北路农贸市场附近,扒窃张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苹果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00元)、现金人民币30元、乘车卡等。
2017年9月9日10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市北区长春路“兴乐兴”超市内,扒窃尹某某的钱包一个,内有现金人民币500元、乘车卡等。
后被告人姚某某被查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姚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青岛市市北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多次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陈文通
代理检察员:吕晨辉
2018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在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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