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荔检二部刑诉〔2020〕Z15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6年6月2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住四川省宣汉县东乡镇**楼**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清溪镇**村**组**号)。2016年2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7年2月6日刑满释放。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到广州市荔湾区茶滘路**号**花园**栋**房,撬开该房的防盗门及木门的门锁后,进入被害人梁某某家中,盗窃得现金人民币3000多元及黄金戒指一枚。得手后,被告人姚某某即逃离现场。
2、2019年10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到广州市荔湾区逢源路**号**房,撬开该房的防盗门及木门,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撬开保险柜,盗窃得保险柜内的现金人民3000元、铂金女装项链一条和放置在主人房左侧床头柜内的男装帝舵手表和精工表各一只。得手后,被告人姚某某即逃离现场。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姚某某到四川省宣汉县公安局石岭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物证;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桂某某证言;
4.被害人梁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司法鉴定意见等鉴定意见;
8.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青华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补充材料1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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