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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濠检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4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汕头市潮阳区**镇**号, 2006年因吸毒被处以强制戒毒6个月;2016年8月因吸毒被处社区强制戒毒3年;2017年4月因吸毒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7年8月因贩卖毒品罪被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罚金三千元;2019年11月7日被处以2年强制隔离戒毒。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濠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外号为“细某某” “老某某”(另案处理)的两名男子,在汕头市濠江区海旁路“秀金沙县小吃”门口,采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钳子等作案工具撬锁的方法,将被害人马某某停放在该处的双菱牌两轮摩托车盗走,逃离现场至濠添大厦附近路段时,被达濠派出所民警拦截,被告人姚某某被当场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一批,“细某某” “老某某”驾驶被盗摩托车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工具包、螺丝刀、钳子、扳手、摩托车钥匙等;2.书证: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前科查证情况、刑事判决书、扣押清单、认罪认罚具结书等;3.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濠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光旭

(院印)

2020年4月17日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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