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常州**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镇**村**号,住常州市钟楼区**村**幢**单元**室。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宋振江、被害人周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7月1日晚,在常州市钟楼区**汽车生活馆内,利用清洗苏D6****号小型轿车的机会,窃得被害人周某某放置在该车内的爱彼牌手表1块,赃物价值人民币125000元。

案发后,赃物追回,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周某某,取得谅解;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葛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姚某某的辨认笔录和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制作的搜查、扣押笔录;

7.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调取的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宏芳

检察官助理:武斌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