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36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11964********,汉族,小学肄业,公司保安,户籍所在地淮安市清江浦区,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号。被告人姚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1991年12月23日被原淮阴市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清江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8日5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淮安市清江浦区**路和**路的交叉口附近,发现被害人李某某因与男友吵架独自一人在路边哭泣,遂上前关心询问,恰逢被害人李某某的男友打来电话,被害人李某某因不想接电话,即将电话交由姚某某帮忙代为接听,在帮助李某某接打电话过程中,被告人姚某某趁李某某不备直接驾驶电动车离开,将手机据为己有。后姚某某回到其女友韩某某住处,向其女友谎称自己捡到手机,在女友责怪下,又外出将手机随意丢弃。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32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淮安市清江浦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韬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