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6********,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河南省济源市**办事处**村南**巷**号**楼。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24日被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2013年2月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上海警方抓获,6月18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日被济源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2日下午,被告人姚某某到济源市济水办事处宣化街宣化楼3楼王玉洁租房处,将王某某放在枕头旁钱包内的600元现金盗走。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的家属赔偿王某某600元,王某某对姚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6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伟
郭爱华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济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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