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一刑诉〔2020〕Z39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住湖南省湘西永顺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批准,于2020年8月1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8月22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9日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海口市美兰区**里**巷**号门口处窃取被害人文某某一辆未上锁的黑色新蕾动车并接线骑走。当天姚某某将该车以700元出售给一男子。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03元。2020年8月13日12时,姚某某在海口市**路**酒店**房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报案书、户籍信息、电动车登记信息及电动车发票等书证;
2.被害人文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
4.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结论书;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相片;
6.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电动车一辆,计价值人民币180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对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尤小明
书记员:陈金清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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