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松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2197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松滋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松滋市**镇**村**组,住松滋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松滋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8日经本院决定监视居住,同日由松滋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松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姚某某在松滋市**街道“**”超市实施盗窃作案五起,窃得财物价值共计638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5月5日16时许,姚某某来到“**”超市日化区,乘人不备将货架上的一盒“云南白药”牌牙膏藏入自己衣服内,随后从超市自助结算出口离开,将涉案牙膏带回家中使用。

2.2020年5月11日16时许,姚某某来到“**”超市日化区,乘人不备将货架上一瓶“百雀羚”牌防晒隔离乳藏入衣服内,随后从超市自助结算出口离开,将涉案防晒隔离乳带回家中,使用完后丢弃。

3.2020年6月10日17时许,姚某某来到“**”超市生鲜区,称重了一块标价82元的生牛肉,乘人不备将牛肉藏入衣服内,用手臂夹着从自助结算出口离开,将涉案牛肉带回家中食用。

4.2020年6月14日16时许,姚某某与孙某某一起来到“**”超市,姚某某在生鲜区称重了一块标价105元的生牛肉,在散装食品区称重了标价60余元的散装面包,随后将牛肉和面包放入孙某某的购物篮,让孙某某帮忙偷带出超市。孙某某在未扫码结账的情况下,将姚某某的牛肉、面包从自助结算出口带出并交给姚某某,姚某某将涉案牛肉、面包带回家中部分食用。

5.2020年6月16日17时许,姚某某来到“**”超市日化区,乘人不备将货架上的一瓶“欧莱雅”复颜抗皱滋润乳液藏入衣服内,在自助结算出口离开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工作人员随即将姚某某带至超市办公室,并拨打电话报警。

依据松滋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松价认字[2020]9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人姚某某盗窃的物品总价值638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欧莱雅”复颜抗皱滋润乳液发还超市,被告人姚某某已将未使用完毕的牙膏、部分牛肉退还“**”超市,并赔偿“**”超市63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微信截图、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及其他证明材料;2.证人孙某某、刘某某、史某某的证言;3.松滋市价格监测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4.监控视频光盘、讯问同步视频光盘;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年内实施盗窃作案三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金健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松滋市**街道**路**号**栋**单元**室家中,联系电话1527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