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8211968********,湖南省慈利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湖南省慈利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3年10月31日被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2017年1月12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1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与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刘某某”(在逃,身份不明)窜至长沙市芙蓉区**街道**小区**栋楼下,由姚某某负责望风,“刘某某”通过接线的方式将被害人胡某某的一辆红色“立马”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0元)以及被害人罗某某的一辆红色“乖乖兔”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9元)启动后盗走,随后二人各骑一辆电动车逃离现场。在逃离现场时二人被湖南农业大学校卫队的岳某某发现,“刘某某”当场弃车逃跑,姚某某被岳某某抓获后扭送至公安机关。被盗两辆电动车由岳某某扣留后存放在湖南农业大学保卫处,后被胡丽华和罗某某认领。
2019年12月11日2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马王堆海鲜市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指认现场照片等物证、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胡某某、罗某某的陈述;4.证人岳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姚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姚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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