牙克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牙检一部刑诉〔2020〕Z39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住牙克石市**镇**街**胡同**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图里河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图里河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图里河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从图里河镇盛达超市正门门斗玻璃破损处进入超市,盗窃图里河瓷瓶原浆白酒3箱(每箱价值240元)、哈港小麦王啤酒1箱(每箱价值12元)、雪花罐装啤酒1箱(每箱价值36元)。经鉴定,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768元。
2、2019年6月29日凌晨3时许,姚某某从图里河镇盛达超市正门门斗玻璃破损处进入超市,盗窃图里河瓷瓶原浆白酒3箱(每箱价值240元)、雪花罐装啤酒2箱(每箱价值36元)雪花瓶装啤酒1箱(每箱价值60元)、草帽1顶(价值15元)、扫帚4把(每把价值10元)。经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907元。
3、2019年7月4日凌晨1时许,姚某某到图里河镇盛达超市将超市门斗玻璃砸碎,被人发现后报警,姚某某逃离现场。3时许,姚某某再次返回盛达超市,从门斗玻璃被砸碎处进入超市内,将图里河瓷瓶原浆白酒9箱(每箱价值240元)、图林情1星白酒2箱(每箱价值132元)、图林情3星白酒1.5箱(每箱价值156元)、图林情5星白酒1箱(每箱价值240元)、祭祀用品若干(价值200元)搬到超市门外时,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上述物品被商店店主搬回超市。
经鉴定,姚某某第一次、第二次盗窃物品总价值人民币1675元。姚某某在实施第三次盗窃时被人发现后逃离现场。2019年11月13日经呼伦贝尔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姚某某案发时诊断为:双向情感障碍,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查笔录;7.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武德宝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宗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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