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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9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与户籍地均为贵州省安顺市,现住贵州省安顺市镇宁布依族苗族自治县**村**组。曾因多次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6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4日至12月4日);因案件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1日至11月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携带两把一字批螺丝刀撬门进入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村被害人郑某某经营的**超市,窃得该超市收银台处的一台收款机及收款机内的现金人民币31603.9元,后立即携带一个袋子再次进入该超市,并用该袋子将收银台底下及收银台附近柜子里的香烟窃走。经鉴定,被盗25条香烟价值人民币12400元。

2、2019年6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驾驶闽******男式二轮摩托车至莆田市秀屿区埭头镇**村**号被害人李某乙所经营的超市,后使用两把一字批螺丝刀将该超市卷帘门撬开并进入该超市,窃得该超市的收银台处的一抽屉及抽屉内的人民币1000余元现金,并将两把一字批螺丝刀遗忘在该超市。

3、2019年3月1日8时许,被告人在莆田市荔城区北高镇北高村一店门口将被害人詹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闽******的男式二轮摩托车盗走。2019年6月17日,莆田市公安局埭头派出所民警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小区**号被告人姚某某租住处查获被盗闽******男式二轮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50元。

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姚某某于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小区**号被莆田市公安局埭头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一字批螺丝刀两把、手电筒一个;

2.书证: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某、李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李某乙、詹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莆田市秀屿区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关于香烟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莆田市秀屿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7.勘验、检查笔录:莆田市公安局秀屿分局出具的检查笔录等;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似凡

检察官助理:陈秋梅

2020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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