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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公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621********23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为和住所地均为湖南省岳阳县**镇**村**组**号。因**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唐某某系普通朋友关系。2019年4月11日,姚某某从唐某某处借得1500元。同月26日晚,姚某某称要偿还对唐某某的欠款,将唐某某约至珠晖区**网咖一起上网,并以自己手机坏了为由借用了唐某某的手机。27日3时许,姚某某趁唐某某使用支付宝进行游戏充值时,偷看了唐某某的支付密码。7时许,姚某某在唐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唐某某的支付宝借呗、备用金,先后提款4700元至唐某某支付宝余额账户,后又转至姚某某本人支付宝账户,将之用于偿还贷款及游戏消费。27日下午,姚某某与唐某某又到**网咖上网,姚某某趁唐某某戴耳机玩游戏入迷不注意时,使用唐某某的支付宝购买了一价格为2999元的手机。28日18时许,姚某某将手机交还唐某某。

2019年4月29日,被害人唐某某发现支付宝账户账单异常,遂到公安机关报案。同年11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月28日,姚某某亲属向唐某某退赔、偿还共计1.15万元(包含借款和其他费用),唐某某对姚某某表示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材料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姚某某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可以对姚某某从轻处罚。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对其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姚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姚某某认罪悔罪,自愿认罪认罚,且与被害人达成了刑事和解,在满足社区矫正的条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建议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姚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清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侦查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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