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襄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检一部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姚某某,男, 生于1991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4104261991********,汉族,小学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襄城县**乡**村。2008年3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500元;2008年7月22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9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11月19日因盗窃被郑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4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4年12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7年1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襄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8年9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2019年7月19日被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8月23日经襄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8月24日被襄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指控事实

1、2019年6月1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至范湖乡文庄村村民唐某某正在建设、未安装门窗的房子二楼,趁唐某某睡觉之际,盗窃一部亿优(EYU)T53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75元。

2、2019年6月中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姚某某窜至双庙乡三街村卢某家中正在建设、未安装大门的房子内,趁卢某睡觉之际,盗窃一部oppoA37M4手机及400余元现金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86元。

3、2019年6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至襄城县双庙乡草寺村王某民家中,趁王某民睡觉之际,盗窃一部华为手机及2700元现金,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29元。

4、2019年6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至襄城县汾陈乡王梦寺村王某家中(无大门),盗窃院内的一辆飞鸽牌自行车,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30元。

5、2019年6月下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姚某某窜至襄城县颍阳镇新杨庄马庄村菅某英家正在建设、未安装大门的房子内,趁菅某英丈夫侯成山睡觉之际,盗窃一部华为荣耀8C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643元。

6、2019年6月下旬一天凌晨,被告人姚某某窜至颍阳镇菅庄村菅某巍家正在建设的房子内,趁菅某巍在门楼下睡觉之际,盗窃一部OPPOR7SM手机及200元现金,经鉴定该手机价值90元。

7、2019年6月29日凌晨,被告人姚某某窜至范湖乡宋庄村盛庄盛某某家正在建设、未安装大门的房子内,趁盛某某睡觉之际,盗窃一部华为畅玩8C手机及1600余元现金,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041元。

8、2019年7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至襄城县双庙乡菜刘村刘某某家田地地头,趁刘某某在地头三轮车上睡觉之际,盗窃一部VIVOY51A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47元。

9、2019年7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至襄城县颍阳镇新杨庄马庄村菅某英家正在建设、未安装大门的房子内,趁菅某英睡觉之际,盗窃黑色手提包及一部华为畅玩7X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289元。

10、2019年7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至襄城县颍阳镇菅庄村宋某某家正在建设、未安装大门的房子内,趁宋某某睡觉之际,盗窃一部魅族NOTE5手机及16元现金;又窜至宋某某家对面邻居菅某超家中,趁菅某超睡觉之际,盗窃一部VIVOY67A手机。经鉴定魅族NOTE5手机价值446元、VIVOY67A手机价值176元。

11、2019年7月1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姚某某窜至襄城县双庙乡大李村李某某家家正在建设、未安装大门的房子内,趁李某某睡觉之际,盗窃一部OPPOR15X手机及200元现金,经鉴定该手机价值1373元。

被告人姚某某在一个月内共作案12起,盗窃现金5116余元,手机11部、自行车一辆共价值5625元,所盗财物共计10741余元。

证据种类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指控罪名

盗窃罪

建议审判程序

简易程序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

法律依据

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检 察 官 李雅

2019年11月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