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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9********,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乡**村**组,住黎平县**镇**园**栋**单元**室,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9日被黎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20日黎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黎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在黎平县德凤镇平街路段,从平街脚大屏幕对面尾随被害人叶某某至聚富广场鸿星尔克专卖店门口,在鸿星尔克专卖店门口人行道上,姚某某趁叶某某不备将叶某某放在裤兜内的一部金色苹果8手机扒窃后逃跑,之后姚某某将该手机以80元的价格出售。经鉴定,该手机价格人民币2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1部,2.黎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书证,3.证人李某某、唐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忠模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黎平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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