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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案)_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铜王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6102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无职业。该姚于2000年8月17日因犯强奸罪被王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5年12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王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5月25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15日;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强制治疗所。

本案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本市王益区、新区多次采用技术开锁进行盗窃。所盗窃现金及物品均用于日常花销及购买毒品吸食。

(1)2019年3月29日,姚某某入室盗窃桃园小区3号楼5单元408室成某某家华为平板电脑一部,苹果5s手机一部和10元的纪念硬币十数枚。

(2)2019年3月29日,姚某某入室盗窃桃园小区3号楼5单元301室曹某某家现金3000元,金项链一条、银项链一条和手珠一串。

(3)2019年3月的一天,姚某某入室盗窃王益区中兴堤中机厂家属院16号楼2单元603室郝某某家现金500元。

(4)2019年3月的一天,姚某某入室盗窃桃园小区15号楼1单元6楼左户周某某家华为荣耀手机一部。

(5)2019年4月初,姚某某入室盗窃红旗街工行家属院9号楼2单元3楼301室熊某某家现金400余元。

(6)2019年4月的一天,姚某某入室盗窃王益区中医院家属院1单元702室闫某某家金属项链一条。

(7)2019年4月26日,姚某某在新区金谟小区17号楼4单元1102室盗窃张某某现金1000元,金色华为手机一部,红色南京烟半条,DW手表一个。DW手表经鉴定价格为1380元。

2019年5月24日,被告人姚某某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民警传唤后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公安机关将DW手表返还给被害人张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被害人陈述、搜查笔录、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笔录、价格认定决定书、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有前科;应从重处罚;为吸食毒品而盗窃,应从重处罚;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以上,应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长宏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铜川市强制治疗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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