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州检一部刑诉〔2019〕444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5********1528,回族,初中文化,安徽省阜南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乡**村****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8年3月10日下午,到阜阳市颍州区中清路兔小贝儿童服装店购买衣服,进入试衣间后发现店主赵某某存放在试衣间沙发上的手提包内有现金17000元,趁店主不在之际,将包内17000元现金秘密盗走,藏匿在自己衣兜内,随后购买衣服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前科情况查询、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佳佳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阜阳市阜南县**乡**村****;
2. 案件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三张、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补充侦查材料三份;
3.证人洪某某、李某某均不出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