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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盗窃)(公开版)_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365号 

被告人姚**,女,1970年7月7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1970070*****,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地区,现住河北省***。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4日转刑事拘留,2020年6月22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使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早上7时许,被告人姚**窜至镇平县石佛寺镇玉雕湾假日酒店前面摊位,趁被害人韩**不备,将被害人韩**摊位上的11只碧玉手镯盗走。经镇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被盗的11只碧玉手镯价值16500元。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兆卿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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