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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等三人涉嫌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麒检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彭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9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8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200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住**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1日经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等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彭某某伙同董某某(另案处理)、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在逃)、杨某某(在逃)等人在越州镇“夜猫子”烧烤店吃烧烤,烧烤过程中杨某某和旁边“铁皮房”烧烤店吃烧烤的袁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姚某某酒后逞强耍横对袁丽进行殴打,同袁丽一起烧烤的李某某上前理论,后被姚某某、彭某某、张某某、张某甲(另案处理)、张某乙等人打伤、经司法鉴定,李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等人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三被告人的行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之情形,属共同犯罪,且罪责相当。此外,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属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辉武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张某某、彭某某现羁押于麒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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