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等开设赌场案)(公开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19〕230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41990********,汉族,大学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杭州市**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3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芳,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84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号,现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街道**社**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5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221979********,汉族,大专文化,浙江省***有限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社**小**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1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4日被依法逮捕,同年8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5197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淳安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甲在浙江省杭州市区通过闲聊软件上建立打麻将群,邀请群内成员到名为“杭州明星麻将”、“哈灵麻将”的手机APP上进行打麻将赌博,从中以每局3元、5元、10元的方式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33万余某某,其中被告人姚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余万元,被告人陈某甲非法获利人民币10余万元。

2、2018年8月至2019年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被告人姚某某的下级代理)伙同夏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区通过闲聊软件上建立打麻将群,邀请群内成员到名为“杭州明星麻将”的手机APP上进行打麻将赌博,从中以每局5元、10元的方式进行抽头,共非法获利人民币8万余某某,其中被告人黄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被告人夏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4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向淳安县公安局退赃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黄某某向淳安县公安局退赃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夏某某向淳安县公安局退赃人民币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微信账户交易明细、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某、胡某甲、戴某某、郎某甲、郎某乙、胡某乙、谢某某、曹某某、林某某、任某某、闻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案犯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陈某甲、黄某某、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利用网络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友良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淳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黄某某、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