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11978********,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辽宁省**县,户籍地**县**镇**村**组,现住**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8月31日被台安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台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2月14日至2019年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2月1日至2018年12月15日、自2019年2月15日至2019年3月1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通过韩某某(另案处理)了解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网络传销模式,于2017年9月以后相继在**县**小区、**小区成立工作室进行推广、宣传,发展王某甲、王某乙、汤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为骨干成员,通过微信群、个人网站、讲课等方式宣传、推广该传销模式,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共发展60人成为会员,涉案金额191万余元。2018年8月1日,被告人姚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等、**市工商局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报告、现场笔录、营业执照、关于我公司经营模式简述说明、分销管理系统账户查询结果、无犯罪记录证明、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
2.证人腾某某、谭某某、吴某某、李某某、韦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汤某某、王某丙、王某丁、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光盘五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台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项春刚
2019年3月1日
附 :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台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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