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组织卖淫案、刘某某、杨某某介绍卖淫案)(公开版)_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20〕350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县**镇**村*排*号现住址鞍山市铁东区**路**座**号。因组织卖淫嫌疑,于2020年4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21198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县**镇**村****,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杨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2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磐石市**镇**街**委**组,现住址辽宁省辽阳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8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22日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华润置地招募、组织宋某某等五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并约定嫖资分配方式分配嫖资。期间,被告人姚某某雇用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利用网络微信群为其控制下的多名卖淫女多次介绍嫖客卖淫并按照嫖资分配约定支付报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人口信息、前科犯罪情况查询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等;

2.证人宋某某、黄某甲、王某某、张某甲、黄某乙、周某某、张某乙、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霓

检察官助理:林淼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杨某某现于住所处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