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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职务侵占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2********,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临沭县人,个体,现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区。2020年8月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2日、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8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姚某某在担任****公司营销部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用签订虚假合同或收受化肥款不入公司账的方式,侵占公司化肥或化肥款共计485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被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军磊

检察官助理:李相宝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临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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