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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职务侵占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9********,汉族,大学本科毕业都江堰市**协会原出纳,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都江堰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妮,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单位都江堰市**协会,地址都江堰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在都江堰市**协会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将自己保管的交通银行单位结算卡内资金以单位“备用金”的名义取现,用于个人赌博和挥霍,共计涉及金额725986.25元。姚某某在事情败露后潜逃至成都市大邑县藏匿,被公安机关挡获。

被告人姚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搜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资金72万余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检察官助理:马蛟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害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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