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一部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9********,汉族,大学本科毕业,都江堰市**协会原出纳,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住都江堰市**镇**路**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都江堰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职务侵占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妮,四川都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人单位都江堰市**协会,地址都江堰市**路**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利用其在都江堰市**协会担任出纳的职务便利,将自己保管的交通银行单位结算卡内资金以单位“备用金”的名义取现,用于个人赌博和挥霍,共计涉及金额725986.25元。姚某某在事情败露后潜逃至成都市大邑县藏匿,被公安机关挡获。
被告人姚某某被挡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搜查、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本单位资金72万余元用于个人赌博、挥霍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晨光
检察官助理:马蛟
2020年5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被害单位附带民事诉讼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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