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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三部刑诉〔2020〕144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 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101061980********,汉族,高中文化,系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姚某某在经营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上海市青浦区,以下简称“**公司”)期间,为非法抵扣税款,在无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虚开取得上海*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海*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税额214525.93元(币种人民币,下同),均已向税务机关非法抵扣。2012年7月,**公司向税务机关做进项税额转出税款33941.88元。

被告人姚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公司已补缴了全部涉案税款。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某某、周某某、葛某甲、葛某乙的证言,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账户明细,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工作情况,记账凭证等证实,被告人姚某某实施了本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公司财产与被告人姚某某个人财产混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等证实,案发后,**公司补缴全部涉案税款。

3.营业执照证实,**公司的工商注册情况。

4.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姚某某自动投案等情况。

5.户籍信息、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姚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非法抵扣税款,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玲玲

2020年11月30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侦查卷宗两册、补充证据一组。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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