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二部刑诉〔2020〕79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中共通辽市科尔沁区**镇党委原副书记、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政府原镇长,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临沂市**县,捕前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因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通辽市科尔沁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为了获得提拔,与时任中共通辽市科尔沁区党委书记曹某某保持经济往来。
2018年春节前,被告人姚某某以拜年的名义在曹某某办公室送给曹人民币1万元。
2018年9月的一天,曹某某妻子去世,被告人姚某某以吊唁的名义在曹某某家中送给曹人民币0.5万元。
2019年7月的一天,姚某某为了职务调整,并到乡镇政府担任要职,送给曹某某人民币20万元。事后不久,经曹某某授意,被告人姚某某被任命为中共通辽市科尔沁区清河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干部履历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而给予时任中共通辽市科尔沁区区委书记曹某某共计人民币21.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饮冰
检察官助理:陈美圆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后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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