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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11987********,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出生地湖北省石首市,住武汉市洪山区**栋**室(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洪山区**园**社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同年5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同年6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同年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武汉**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在本区万科城花璟苑西门**商铺设置房产中介门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倪某某,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姚某某。2018年5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姚某某通过朋友推广、门店员工推荐等方式,虚构其有“关系”、能够帮助被害人购买本区中建光谷之星、联投花山郡、中粮光谷祥云、绿地光谷中心城及本市汉阳区中核时代广场、汉阳区城投四新之光、江岸区华发外滩首府、洪山区东原启城、黄陂区天汇龙城等小区商品房的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3万元、杨某某人民币12万元、夏某某人民币25万元、邓某某人民币17万元、潘某某人民币13.5万元、宋某甲人民币10万元、宋某乙人民币5万元、罗某某人民币16万元、耿某某人民币21万元、章某某人民币16万元、马某某人民币5万元、刘某甲人民币7万元、王某某人民币7.5万元、刘某乙人民币8万元、张某甲人民币9万元、黎某某人民币9万元。事后,被告人姚某某未帮上述被害人购买其承诺的商品房,并将上述钱款用于偿还债务等。

案发前,被告人姚某某退还陈某某人民币5.3万元,退还邓某某人民币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退还陈某某人民币4万元,退还邓某某人民币1.5万元。

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2018年的一天,被告人姚某某通过他人伪造了一本编号“鄂(2018)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3****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该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是被告人姚某某及张某乙。被告人姚某某在不能退还邓某某“茶水费”的情况下,于2018年10月将上述伪造的不动产权证书交给邓某某作为担保。经司法鉴定,检材“鄂(2018)武汉市武昌不动产权第00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上的“武汉市不动产登记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5)”印文与样本上相同内容的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印。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姚某某被被害人扭送至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房产证一本;2.书证:收据、委托协议书、关于客户刘某甲非刚需选房未提交申请的情况说明、姚某某中国建设银行、印章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7.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13.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另,被告人姚某某通过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海燕

检察官助理:李畅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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