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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故意伤害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梁检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姚某某,197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22197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村**号。被告人姚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05年4月被无锡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吸毒,于2006年5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四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1年10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3年10月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被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陆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7日,本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3月26日,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20年4月27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8年11月间,谎称可以替被害人郑某某以低价购买1辆别克GL6商务车,骗得被害人郑某某购车款人民币36000元。

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诈骗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郑某某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二、故意伤害罪

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2月29日凌晨,在无锡市梁溪区**小区**号**室内掌掴被害人陆某某脸部,致陆某某左侧外伤性鼓膜穿孔6周不能自行愈合、左眼部挫伤,经鉴定,其伤势分别构成轻伤二级、轻微伤。

被告人姚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或者收集的侦破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承诺书、收条、门诊病历、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吴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郑某某、陆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无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书。

7.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收集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诈骗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诈骗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雷

2020年5月8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锡市锡山区**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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