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职检刑诉〔2019〕80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311821989********,黑龙江省黑河市五大连池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地: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村**号,现无业。2018年12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盗窃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3日经我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4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被告人姚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害人徐某某。姚某某自称姚圣男并隐瞒婚姻状况,欺骗徐某某称自己已离婚,与徐某某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并同居。在与徐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期间,姚某某又经朋友介绍结识被害人张某某,隐瞒婚姻状况,欺骗张某某称自己已离婚,与张某某发展为男友朋友关系。
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先后多次编造帮朋友偿还信用卡、倒卖车辆、出差、发生交通事故等各种虚假理由,骗取徐某某钱款共计人民币279608.46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53100元。
2018年11月3日、4日,被告人姚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虚构帮朋友偿还信用卡的事实,骗取张某某人民币9400元。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姚某某为偿还个人债务,行至张某某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的住处,盗窃价值2600元黄金手链一条。
综上,被告人姚某某诈骗金额235908.46元,盗窃金额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春芳
2019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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