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修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31199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荔浦市**镇**街**路**号,现住修水县**镇**街**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5月7日被修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因变更强制措施,被修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修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姚某某先后使用“阿拉小优母婴”和“奶爸”两个微信号在微信上进行奶粉销售期间,以帮助顾客调货为由,采取收取货款后既不发货也不退款的方式,骗取胡某某等13名被害人的货款共计2351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7年12 月2日,被告人姚某某用微信名“阿拉小优母婴”骗取胡某某(微信名“世俗”)1200 元。
2、2018 年1 月1日,被告人姚某某用微信名“阿拉小优母婴”骗取微信名“爱婴谷刘”1100 元。
3、2018 年1 月1日,被告人姚某某用微信名“阿拉小优母婴”骗取李某某(微信名“开心”)1930 元。
4、2018 年1 月2日,被告人姚某某用微信名“阿拉小优母婴”骗取微信名“A0000 小天使孕婴(奶粉代购)”930 元。
5、2018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姚某某用微信名“阿拉小优母婴”骗取欧阳某某(微信名“平花”)6030 元。
6、2018 年1 月18日,被告人姚某某用微信名“阿拉小优母婴”骗取微信名“高级育婴师、营养师”1400元。
7、2018 年1 月31日,被告人姚某某用微信名“阿拉小优母婴”骗取孙某某(微信名“陆桥皇家宝贝”)1320 元。
8、2018 年3 月7日,被告人姚某某用微信名“阿拉小优母婴”骗取微信名“阿霞伽贝ta 母婴批发”1600 元。
9、2018 年4 月9日,被告人姚某某用微信名“阿拉小优母婴”骗取章某某(微信名“妈妈购高级育婴师、营养师(催乳师))900元 。
10、2019 年3 月14日,被告人姚某某用微信名“奶爸” 骗取刘某甲(微信名“亿利达商贸公司”)1560 元。
11、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姚某某用微信名“奶爸”骗取刘某乙(微信名“催乳师刘某乙”)2170 元。
12、2019 年4 月16日,被告人姚某某用微信名“奶爸”骗取杨某某(微信名“华佗加加爱店长~杨某某”)850 元。
13、2019 年4月21日,被告人姚某某用微信名“奶爸”骗取张某甲(微信名“孕婴童专卖~张某甲”) 2520 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的家属梁某某代其向本案13名被害人退还了全部赃款,并取得其中8名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宽容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刘某甲、欧阳某某、张某甲、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修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樊志军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99704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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