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石桥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市检检二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榕江县,住贵州省榕江县**乡**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被榕江县看守所临时羁押,于2020年10月28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26日被大石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石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至2019年11月28日间,被告人姚某某在互联网上自称叫曾某某,以帮助大石桥市李某甲参与网络赌博盈利为名,指使李某甲先后将人民币118000元汇入指定账户,被告人姚某某得赃款人民币22000元,被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11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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