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481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溧阳市****村委****号,现住江苏省溧阳市****村委****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3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4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被害人韩某某,在2018年9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姚某某以同被害人韩某某合伙开公司,货款未到,先行垫付,以及追究被害人韩某某相关法律责任等名义向报案人骗取钱款达42次,骗取钱款共68597.82元人民币,事后查明犯罪嫌疑人并无开公司等行为,被告人姚某某将这些赃款用于个人花销,网络游戏充值。 

2.2018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史某某,被告人姚某某在获取被害人史某某信任后通过一人分饰三个角色(李某甲,姚某某,李某乙)以获取并瓜分李某甲账户内巨额遗产,需要打点关系等多种理由,在不同阶段对被害人史某某进行诈骗,被害人史某某前后向其提供的微信和支付宝账户内共计打款170余次,共计294577.87元人民币。被告人姚某某将这些赃款用于个人花销,网络游戏充值等。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姚某某亲属代其退回被害人韩某某70442元。并取得被害人韩某某的谅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被骗转账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名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抓获经过、入所健康体检表、人员电子档案常住人口信息、扣押决定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韩某某、史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葛静

2020年6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