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普通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21********201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抚松县**镇,现住山东省安丘市**大厦**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2日被江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2日由江源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本案由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20年1月9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2015年开始在江源区自称自己叫“王某某”,是放高利贷的,认识了被害人丁某某与李某某,其谎称自己在江源区有多套抵押房,借款人还不上钱,可以低价卖给李某某、丁某某,骗取丁某某人民币4.5万元、骗取李某某人民币2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姚某某还谎称自己在白山市有关系,可以往白山市造纸厂里面送煤挣钱,但是需要用钱打点关系,并向丁某某提供了虚假的煤炭购销合同,先后骗取丁某某人民币2.5万元和李某某人民币1万元,随后姚某某失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羁押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情况、发还清单、证明、谅解书、办案说明、常住人口登记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欠条等书证;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证言:证人臧某某、丁某某、王某某、程某某、初某某证言;
4、被害人丁某某、李某某陈述;
5、被告人姚某某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杰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江源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光碟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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