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未检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8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镇**村**组,无业。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5月,被告人姚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认识王某某,并谎称自己是商洛一家养老院的院长,以将来要从王某某处为养老院购买大量膏药为由骗取王的信任,同时使用另一微信号自称是养老院财务人员联系王某某。后被告以养老院交电费、自己住院费用、去民政厅打点关系等理由共从王某某处骗取126500元。2019年10月31日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供述;
4、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5、被告人户籍证明、
6、受害人某某某、转账信息、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以上六年以下,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茜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未央区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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