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东检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805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社区**组**号)。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8月,被告人姚某某伙同姚天才(已判刑)以不用参加考试可以办理驾驶证为由,取得被害人唐某甲(男,43岁)、王某某(男,33岁)的信任,骗取唐某甲人民币24,800元,骗取王某某人民币27,000元。共计人民币51,8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姚某某于2019年12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身份信息、收据、合同、驾驶人员信息查询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唐某乙、姚天才、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甲、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姚某某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兵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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