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16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北京市朝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小区**号楼**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至11月间,被告人姚某某编造能够通过运作关系的方式,帮助被害人刘某某(女,32岁)及其姐夫王某某在“******”自住型商品住房项目中摇号中签等,从而获得购房资格的虚假理由,共计骗取刘某某人民币240000元。被害人刘某某在北京市昌平区**等地,以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通过其朋友李某某向姚某某支付或直接向姚某某支付上述款项。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归还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25000元。
2020年1月15日,被告人姚某某在通州区**镇**检查站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回复意见单、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人的身份证明和前科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9.其他材料:接报案经过、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佳琦
检察官助理:孟 然
2020年6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七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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