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5861991********,汉族,大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镇**村**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2月27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清,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姚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吕某某和辩护人徐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被告人姚某某以帮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为名,虚构他人系交通警察的事实,欺骗被害人吕某某可在不参加考试的情况下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骗取吕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被告人姚某某在未真实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又于2017年12月,虚构找其同学陈某某(时任苏州市公安局**分局民警)帮忙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事实,由其本人冒充陈某某与被害人吕某某电话联系,骗取吕某某人民币8000元。
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已退还吕某某人民币18000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辩护人徐清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收条等;
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江
检察官助理:刘松柏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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