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增检诉刑诉〔2019〕1994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村**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依法办理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手续。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被告人姚某某通过“珍爱网”认识被害人刘某某后,以假名“姚某乙”与刘某某发展恋爱关系并获得被害人信任。截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以与被害人合伙开快餐加盟店为由,虚构自己已在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合汇城二楼租赁铺位,以需要缴纳加盟费、装修店铺、购买桌椅设备、缴纳铺租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以微信转账、银行转账、现金交付等方式向其支付合伙投资款项共计人民币7.45万元,同时以经营快餐店需要为由欺骗被害人购买一台华为平板电脑、一台电动车交予其使用。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姚某某在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碧桂园豪园钱大妈生鲜店内被抓获归案,并缴回赃物电动车1台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电动车等物证;
2. 受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微信账单、银行卡流水账单、微信聊天截图等书证;
3. 证人姚某甲、王某某、陈某某、赖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5.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 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材料;
7. 微信电子账单、民警走访视频、审讯视频等电子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惠萍
2019年12月13日
附:
1. 被告人姚某某现在户籍地被取保候审。
2. 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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