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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623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200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2日至14日间,被告人姚某某通过微博找到需要购买电影周边产品的居住在常州市武某某**镇的被害人陶某某,谎称可以代购到徽章、书签等电影周边产品,骗取被害人陶某某信任,共计骗得人民币8337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已全部退赃。

另查明,被告人姚某某通过上述手段另骗得被害人陶某某因此组建的微信群中的刘玮等32人共计人民币2224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已全部退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数据恢复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施榕娜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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