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861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9001199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外卖员,住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号(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县**镇**村**组)。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5月期间,通过QQ发布可以在京东金融APP上办理贷款的虚假信息、制作虚假贷款额度照片,以骗取被害人信任,再以贷款提现需要认证费、手续费等理由,骗取何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等三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4753.8元,后用于网络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5月3日,在网上搭识被害人何某某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5170元。
2.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5月4日,被告人姚某某在网上搭识被害人夏某某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6642元。
3.被告人姚某某于2020年5月24日,被告人姚某某在网上搭识被害人李某某后,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2941.8元。
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家属已代为退赔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5200元、退赔被害人夏某某人民币6200元、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3500元,并取得上述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姚某某因第三笔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银行资料、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熊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夏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人身检查笔录、检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笔录等工作笔录;
6.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电信网络技术,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因一般违法行为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峰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张家港市**镇**村*号。
2.全部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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