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陈检刑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7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浠水县**镇**村,租住宝鸡市渭滨区**镇**村**组**号,无业。2009年7月10日因犯诈骗罪被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同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1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陈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7月31日,被告人姚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欺骗被害人樊某某可以承包宝鸡市凤翔县**镇**村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先后两次谎称以购买工程材料款和交押金为由,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樊某某共计1万元。被害人樊某某报案后,被告人姚某某向被害人樊雷退赃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陈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亮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陈仓区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物证: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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