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镇**村**组,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小区**座。2002年10月18日,因犯抢劫罪被西安市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2008年6月3日,因犯诈骗罪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判处劳动教养一年。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经我院批准,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中下旬,被害人陈某某因孩子入学事宜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姚某某,姚某某谎称自己在教育局有关系,可以帮忙办理入学,双方商定办理小学入学4.5万元,中学入学8万元,需先交定金,然后办事。
2019年5月18日、5月19日,被告人姚某某与陈某某在郭杜茅坡新城附近见面,陈某某两次通过微信转给姚某某定金1.5万元办理其孩子入万科小学事宜。后陈某某又介绍被害人蔺某某、樊某某给姚某某认识,让姚某某帮忙办理二人孩子入万科小学之事。2019年5月24日,姚某某与陈某某、蔺某某在韦曲建材街怡茗轩茶馆见面,蔺某某当面微信转1.5万元定金给姚某某;2019年5月29日,姚某某与樊某某在怡茗轩茶馆见面后亦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交纳1.5万元定金于姚某某。事后姚某某制作假的万科小学入学通知书欺骗对方,并于2019年6月17日,在怡茗轩茶馆收下陈某某、蔺某某、樊某某三人剩余的办事费用各3万元。
2019年6月,被害人吕某某经陈某某认识姚某某后,将4万元转给陈某某,让陈某某将4万元定金交于姚某某,用于给其孩子办理入逸翠中学事宜,2019年6月25日,陈某某在怡茗轩茶馆将3万元转给姚某某,陈某某从中收取好处费1万元(现已退还)。同月,吕某某又将其表弟刘某某介绍给姚某某,让其帮忙办理刘某某孩子入西工大附中事宜,2019年6月29日,姚某某在韦曲华润万家附近收下刘某某微信转账4万元。
被告人姚某某以自己有关系可以为孩子办理入学为由,诈骗他人钱财共计20.5万元,收钱后姚某某未办理,而是制作了假的入学通知书蒙骗家长,后将赃款挥霍一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某某、蔺某某、樊某某等的陈述;
4、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钱财20.5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红
2020年5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电子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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