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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崇检刑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68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姚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2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被告人姚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通过微信认识,1月12日15时许,姚某某在本市崇川区外环西路米克酒吧与陈某某见面,姚某某谎称公公住院急需用钱,骗得陈某某人民币10000元;后当日下午16时许姚某某再次向陈某某谎称要送人情急需用钱,又骗得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后陈某某向姚某某索要被骗的人民币13000元,姚某某将陈某某微信拉黑,并将手机号码更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姚某某的户籍资料、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红梅

2020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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