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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我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使用11个淘宝账号在天猫超市购买商品后,采用虚假退货退款的方式,诈骗天猫超市退款金761起,合计金额28,580.50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刑事报案书授权委托书、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淘宝账号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依法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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