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刑刑诉〔2019〕446号
被告人姚某某,女,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10841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现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街**号**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路**号)。2019年8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6日经我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1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姚某某使用11个淘宝账号在天猫超市购买商品后,采用虚假退货退款的方式,诈骗天猫超市退款金761起,合计金额28,580.50元。
2019年8月24日,被告人姚某某被公安机关在哈尔滨市南岗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前科情况查询表、浙江天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刑事报案书授权委托书、被告人作案使用的淘宝账号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代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诈骗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可依法判处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程序。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威娜
2019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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