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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安检公刑诉〔2019〕44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原安居**村村支部**,住遂宁市安居区**镇**村**组**号。2018年9月2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安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时任遂宁市安居区**镇**村支部**的姚某某在为他人办理带病退伍军人优抚补助时了解到了国家的这一政策,遂谋生了骗取了国家优抚补助金的想法。被告人姚某某便找他人为其伪造了《退伍军人登记表》、《退伍战士医疗辅助报告书》,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给遂宁市安居区民政局。民政局依据该材料认定姚某某为伤残退伍军人,并于2007年1月开始给姚某某发放优抚补助金。截止2018年8月,被告人姚某某共计领取优抚补助金人民币44409元。案发后,被告人姚某某举报了唐某某的诈骗的事实,该犯现已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同时被告人姚某某积极退还了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是立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健朝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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