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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姚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5198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蓟州区人,户籍地:天津市蓟州区**镇**村**号,现住天津市蓟州区**公路**花园**号楼**单元**号。2019年7月20日因伪造机动车号牌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8月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公安局宝坻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公安宝坻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19年12月12日、2020年2月2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26日退回公安宝坻分局补充侦查,公安宝坻分局于2020年1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姚某某以帮助杨某某购买的130********手机号码过户携号转网,取消最低消费为由,骗取杨某某信任后,采取非法变更资料的方式,诈骗杨某某人民币12000元钱。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扣押手机等物证;

1、​ 转账记录等书证;

1、​ 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建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姚某某羁押于宝坻区看守所。

2.案卷2册。

3. 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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